反黑箱,不反服貿?
反黑箱,也反服貿?


從消極到積極的法治追求
邱怡嘉(David)/花惹法理學

法治是甚麼?用誰的法律治理?
難道法律不是人民的法律嗎?沒有人民,哪來人民的法律?
人民不能做主,如何產生人民的法律?
人民察覺了,原來自己一直被不是自己所要的法律治理,所以希望要回制定法律的權力。
還來得及嗎?還來得及嗎?
人民忍不住哭泣。因為被告知,你們已經交出權力。
(許玉秀〈318學潮旁觀筆記〉

2014年3月,為了抗議執政黨在欠缺正當程序下強行與中國簽訂服務貿易協定,學生與公民團體於該月18日進入立法院並佔領議場,宣告了「代表人民奪回立院」的318學運正式展開,佔領行動在學界、社會大眾人力物力的支持下一直持續到4月8日出關為止,這場長達24天的「太陽花學運」,帶給台灣社會的不啻是一次震撼性的公民教育,更扭轉了人們對政治的冷感與無力,引領台灣人民重新審視當前所處的政治環境。

 

318運動:一場關於「法治是什麼」的辯論

對於法政哲學來說,318學運更是一場關於「法治是什麼?」的辯論,事實上,從執政黨以30秒通過服貿、黑箱談判、佔領議場到動員警察暴力驅離,一連串的事件都是以法治為名行之,學運與政府在行動中、言語裡來往辯論法治的意涵,甚而,互相指責對方違背法治的要求,這場法治意義的大辯論,即使在318學運即將屆滿週年的此刻,仍然不斷的、或明或暗的在政治社會的各個層面中被論及。

小至因省政府任命發表爭議言論的政府官員,所發生社會對於任命合法性的爭論,大至為了爭取真普選而展開的香港占中運動,抗爭者與執政者對於法治問題的爭執,以及後318學運以來,社會對於我國的政治體制、政黨與立法作為等檢視,在在都宣示了法治在我們這個世代的有其深刻的重要性,但卻也擺脫不了眾人對於法治概念的歧義、對立以及無窮的爭執,因此,如果問道,318學運週年,一個最深刻的、最需要大家共同思辨的概念是什麼?我的回答是:「法治」(the rule of law)

以下,我將從法治的正當性與兩大法治觀間的優缺出發,再次檢視318學運時的這場法治辯論,並說明在318學運後,我們該如何重新定位法治的意義與價值,我認為,唯有正視法治作為實質道德與價值辯論的本質,方能找到對我們的社會而言最佳的法治理念。

 

法治的正當性基礎

為什麼法治是重要的?法治的正當性何在?這些問題可以在亞理斯多德(Aristotle)的筆下得到一些線索:

法治比任何一位公民的統治更為可取。……崇尚法治的人可以說是崇尚只由神和理性來統治的人,崇尚人治的人則在其中參雜了幾分獸性;因為欲望就帶有獸性,而生命激情自會扭曲統治者甚至包括最優秀之人的心靈。法律即是摒絕了欲望的理性。

這段文字除了區別人治與法治的差別外,還進一步的說明法治的正當性基礎,不僅在於法律之治,更在於追求「理性之治」,亦即,法律本身不一定都是合乎正義的,法律之治有可能形成以不合理的律法欺壓善良的情況,所以,對於法治的理解必須考慮到正當理性的治理,也就是對於法律本身必須要有更深層的、實質的要求,因此,在亞理斯多德的筆下,法治就是神的律法與人的理性的統治,代表著人脫離欲望與情感的控制,進入到以理性、規範為核心的統治形式,最終所要追求的,是將主權者置於法律之下來限制其權力的運用,以防止人治所帶來的濫權與暴政等弊害,並避免仗著法治之名行暴虐之實的統治行為。

兩種法治傳統的抉擇

Brian Z. Tamanaha, On The Rule of Law: History, Politics, Theory, p.91.(2004,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Brian Z. Tamanaha, On The Rule of Law: History, Politics, Theory, p.91.(2004,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既然法治是重要的,那麼法治是什麼?這個問題一直以來都存在著重大的分歧:人人都知道法治的重要性,但對於法治的內涵為何卻往往欠缺共識,曾有理論家說道:「有多少人在捍衛法治,幾乎就有多少的法治觀」,這句話或許有些誇大,但也凸顯了法治的核心概念在人們彼此之間存在著極為尖銳的對立,若要嘗試化解這些分歧,可以藉助對法治諸概念的分類,來看清法治在不同的理解中具有什麼樣的標準主張與內涵。

關於法治,我們可以將其一般性的表述為「國家權力只能在符合執行前通過正當方式建立起來的標準的情況下才能行使」,亦即,政府行為正當性的基礎來自於已制定公佈的法律授權,對於這個一般性的看法,大多數人都不會反對,但人們所爭執不下的就在「何謂正當方式」的問題?對此問題的回答,基本上可以區分為兩種觀點:

 

形式法治觀:法律必須公開、穩定/注重形式、程序

第一種是形式法治觀,這種法治觀並不對法律實質內容的好壞下判斷,它所在乎的是法律的制訂、公佈與執行必須符合一些特定的形式要件,比方說,法律必須符合民主程序、普遍適用於每個人、內容明確、公開和不朝令夕改等要素,這種法治觀的支持者宣稱,採取形式法治觀可以促進個人的自主與尊嚴,理由在於,此種法治觀要求法律必須公開、穩定,因此能讓人們可以預先知道法律對他們的限制為何。

此外,採取形式法治觀的另一個優點,在於其「只看程序、不看實質」的立場,這使它能與多元價值或意識形態相容,並在政治場域中獲得更多的支持,然而,這種理論的「空洞性」(或者說「價值中立」),也使得形式的法治觀屢受批評,因為它可能使得一些邪惡的法律體系藉由宣稱其公佈的法律合乎程序要件,而取得以法治為名的統治正當性。回歸到傳統的法治理念來看,形式的法治觀與傳統的法治理念有所扞格,傳統的法治理念認為有些事情就是政府所不能從事的,包括以自然法、習慣甚至宗教道德為基礎對政府行為與法律施加實質上的限制,因此,形式法治觀毋寧是一種折衷於多元價值與社會分工的現代性產物。

 

實質法治觀:法治是包含個人權利、平等和自然正義的傳統理念/注重實質理念

另一種關於法治的觀點,稱之為實質法治觀,這種觀點認為法治除了形式法治觀所說的那些程序要件外,法律的實質內容也應該符合一些重要的價值,這種法治觀的支持者認為,法治是一種混合物,它包含了有關個人權利、平等和自然正義的傳統理念,以及更一般的說,關於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關係中公平正義的理念,然而,實質的法治觀雖然可以彌補形式的法治觀的問題,但也無法避免掉人們對於何謂「公平正義」、「基本人權」等實質理念的爭論,這種價值內涵的不確定性使得實質法治觀無法在政治場域中獲得多數支持,雖然實質法治觀與法治傳統更為契合,但在多元社會中,如何獲得大眾認同,而不用訴諸極為抽象的價值辯論,便是實質法治觀所致力的方向。

318的兩種聲音:
反黑箱,不反服貿:形式法治觀
反黑箱,也反服貿:實質法治觀

在爬梳法治的正當性基礎與基本觀點後,我們可以回過頭來檢視318學運時存在的兩種聲音,其中有一方支持「反對黑箱程序,不反對服貿簽署」,另一方則「反對黑箱程序,也反對服貿簽署」,這兩種聲音分別反映出了不同的法治觀點。

前者訴諸的是形式的法治觀,認為國家的行動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序性標準才能獲得正當性,因此反對以不公開、不透明,甚至是30秒闖關的審議程序所通過的法令;後者則在形式之外,更進一步的要求法律在實質內容上應符合一定的正義與政治道德原則,當時版本的服貿協議在法政與經濟學者的研究與判斷下,被認為對台灣發展並無好處,反而可能帶來更多政治與經濟的弊害,例如,加劇貧富差距、不利小型產業競爭等等,亦即,服貿協定的實質內容與台灣社會的福祉相違背,基此,實質法治觀的擁護者要求服貿的內容必須重新協商談判,然而,在形式與實質法治觀兩者的折衝之下,最終採納了「反對黑箱程序,不反對服貿簽署」的主張,並依此要求政府必須在通過審議條例的前提下,重新展開服貿的審議。

 

形式法治 vs 實質法治?

這體現了在多元社會中,以實質價值為核心的法治觀要取得多數同意是有困難的,人們各自有其擁戴的價值觀點,服貿協議的內容對與某些人來說或許是不正義的,但對其他人來說毋寧只是自由貿易的讓利罷了,雙方各執一詞,這種價值的爭論難有結論,反倒是宣稱對實質內容不下判斷的形式法治觀更容易在政治環境中得到妥協、贏得共識。

雖然形式法治觀更容易在政治場域中贏得多數同意,其內在的危險性卻也不容小覷,這體現於執政黨從318學運開始到結束,一直堅稱服貿協定的通過合乎法治要求,並以國家經濟利益為由強硬的推行服貿協定,雖然最後因為318學運的發生與立法院院長的承諾,而暫緩了服貿的通過,但不能輕忽形式法治觀能夠為不合理法律背書的缺陷,對此,解決的方法之一,或許如318學運最終採取的立場,即訴諸更著重民主程序的形式法治理論,要求國家必須踐行以人民的意志為基礎的審議程序,否定了任何以粗糙、蠻橫的方式違背程序的立法,以力求在尊重多元價值的前提下,讓政府在審議法令時能夠更為符合人民福祉

 

法治終究是價值的辯論

318學運將滿一年的此時,讓我們換個角度來審視法治觀的爭論,亦即,「法治是什麼?」或許並不只是概念上的爭論、並不是「你的解釋比較好,我的解釋比較不好」的優劣問題,而是一場各方對於政治道德價值的爭奪,我將藉由以下的問題來重新定位「法治是什麼」的爭論,特別是以價值中立為名的形式法治觀為例:對於法治的解釋是概念性的還是詮釋性的?如果法治不對實質內容作判斷的話,那麼為什麼人們還要浪費時間爭論其內涵呢?為什麼某個版本的法治觀在特定情況下能夠保有其優勢地位呢?

其實就自由、民主與平等這類的政治性概念一樣,法治在政治爭論中發揮作用的方式經常被大家忽略,在實際的政治爭論中,人們可能會在某種抽象形式上同意某個價值是重要的,但對於具體細節卻往往爭執不下,正如人們會同意法治是一項重要的價值,但對於法治內涵的諸細節,則人言言殊,由此我們可以問道:如果法治的意義真的可以被客觀的描述出來,抑或是得出某種價值中立的論述的話,那麼為什麼政府與學運雙方還要為了法治的意涵展開無止盡的辯駁?

對於某些人來說,這只是因為兩方對於法治的文意理解有出入,但這種看法無法說明:為什麼採取的都是形式法治觀-政府強調的是符合立法程序,而學運則著重於民主審議程序的完備-雙方對於這種法治觀意指為何卻仍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你的政治道德價值是什麼?
效率?
正確性?
平等?

這些問題,凸顯出法治作為一種詮釋性概念是無法以價值中立或概念性的方式客觀描述出來的,任何對於法治的看法都是立基於某種既定的價值觀所做的詮釋,亦即,每個不同的法治觀的提出,並不只是單純的描述法治的概念而已,而是試圖藉由這個概念來正當化與詮釋每個人心中各自擁戴的政治道德價值,這些價值可能是效率(例如:法治乃是藉由法律的明確指示來取代習慣或道德祈求的不確定性,從而保障複雜的社會合作問題可以得到妥善解決)、正確性(例如:法治意指政府行為受到已制定的標準支配,會比其未受支配而任其判斷來得更公正明智)或是平等(例如:法治指的是法律前的平等,法律不僅必須按照明文規定來執行,而且政府必須根據一套適用於所有人的原則來進行統治)。

此外,這些價值作用的方式可能是相互重疊的,正是這些實質價值的複雜詮釋,構成了今日我們所爭執的諸種法治觀的基礎所在,簡單來說,透過釐清法治的概念作為一種價值詮釋,我們將會發現,人們所爭執不下的,不是法治定義的優劣問題,而是各自擁護的價值之間的辯論,「法治是什麼」的爭論本質上,就是因為我們各自懷抱著不同的價值來詮釋法治的意義所形成的。

當我們重新看待法治爭論,法治作為是基於某種價值理念(可能是效率、平等,亦或是正確性等等)所作的詮釋,也就將「法治是什麼」的問題置放到一個更大的倫理與政治哲學的思辨之中,318學運中,政府與學運雙方的法治辯論正體現了雙方所懷抱的不同價值詮釋,今日我們更應該重新思考,任何法治概念或許都不會是客觀、中立的或是有好壞的,對於「法治是什麼」的爭論其實都不過是一種政治道德上的辯論,有了這一理解,我們就更能清醒的辨認每個法治觀下各自擁戴的是什麼,或至少我們能夠更為警覺,不再被價值中立或客觀一類的外表所惑,並且開始積極的尋找、討論,對於我們所處的社會來說,什麼樣的法治價值才是值得我們捍衛的。

 

結語:轉向積極的法治理念

318學運之後,台灣的政治環境有了嶄新的變化,人們開始關心政治,也更能以批判的角度審視政府與政治人物的作為,這一切在某程度上促成了2014年底九合一選舉政黨版圖的劇變,除此之外,後318學運時代,除了應該提升國人對於法治的認識與素養,更應該進一步跳出價值中立的迷思,不再逃避面對彼此價值觀間的齟齬,承認價值爭論在政治場域中辯論的必然性,一旦辨識出法治的爭論同時也是實質政治道德的爭論,我們便不再被某些法治觀的價值中立外觀所困惑,而是可以更為積極正面的看待法治的理念,也能以更為寬容的態度看待法治觀之間的辯論,我們也就從消極的要求法律的通過必須合乎形式、合乎民主程序,到積極的視法治為一種實質政治道德問題的辯論,進而選擇並理解我們所處的這個社會所需要的、所珍視的價值理念,並以此詮釋與守護我們所追求的法治理想。

 

  • 【關於花惹法理學】台大法研所研究生邱怡嘉說:「希望法律作為實用之學的認知外,開啟大家願意認真看待理論、看待那些『無法馬上派上用場』的學問」。透過部落格平台,討論內容包括法理學介紹以及理論與時評專欄,例如婚姻平權、權貴現象等。